[摘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当今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正向的外部效应,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措施来增加其供给。本文简介了国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经验,提出了调整现有税收政策,进一步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经评论·北京)一、税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必要性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0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利用财税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生的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外部效应”特点要求税收政策的支持
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明显的正向外部效应,作为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能源,它对于提高能源对国民经济保障程度、保护生态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发时间长、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加之人们对其认识的不足,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强,不能通过完全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制定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纠正其“市场失灵”。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经营的特殊性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过程一般分为4个阶段:技术研究开发阶段、技术示范阶段、初期商业化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从发改委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见,在其公布的88个项目中,只有离网型风力发电等17项处于基本商业化和商业化的水平,占总项目数的81%,其他各项仍处于技术研发状态或引进、示范阶段、商业化初期阶段。
处在研发、示范和商业化初期3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始投资较高,即单位能源产量的成本较高。当前可再生能源的高成本、高价格是制约其技术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以发电技术为例,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市场容量相对狭小。目前,除小水电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能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5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0倍左右。反之,市场狭小又会给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生产等环节实施税收优惠.可促使其商业化进程顺利实现。
(三)政府支持科技产业化方式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科技领先。本世纪下半叶后.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成为主导能源。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现代工业化文明带来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敲响了警钟。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领域。一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技术创新将对其相对国际竞争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将带动我国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另据WTO的相关协议,传统的依靠财政支出直接支持高新技术创新的方式将受到制约,而税收手段受到的约束条件要小得多,可以在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促进民间资金投资的需要
从实践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三大石油集团、神华集团、长江电力以及一些升级的能源投资公司纷纷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和哈尔滨电气等大型装备集团也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国际主要的风机制造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到2006年底,大约有15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或一些大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分别在纽约、伦敦、我国香港、新加坡和国内等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超过了100亿美元。但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仍属于初步进入,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投入是很必要的,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的低效率、官僚主义等一些弊端会显现出来。政府需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
二、国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根据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的房屋主人,其投资的30%可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又规定了生产抵税和生产补助两项优惠。生产抵税的内容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缴1.9美分的待遇。生产补助的内容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给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即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补助1.5美分。此外,《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发电和地热发电的投资可以永久享受10%的抵税优惠。近来年,美国政府又将支持的范围扩大到生物质能和氢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的力度。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优惠,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减税等措旋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二)配备健全的绿色税收体系
与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相配合,各发达国家普遍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以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如电力税、燃油税、汽车税等,依据对大气的污染程度,针对不同种类的燃油收取不等税费。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同样,为鼓励企业使用生物能源和本地能源,瑞典政府还从2003年起引入了基于电力市场的电子证书系统,根据企业使用生物电能占用电总量的比例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三、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现状
1增值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2.消费税优惠。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3.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对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部分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如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如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式的税收优惠;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设在西部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另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土地税和土地划拨政策,实际上风机征地是零费用。由此可见,我国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已有多项出台,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
(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影响。政府可以运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免税期、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二是对可再生能源产品消费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非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价格,按照供求与价格关系的理论,在对能源的消费保持不变或增长的情况下,消费者支付的非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上升,会导致消费者对非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需求量减少,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目前的核心工作应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研发、投资、生产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1.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为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商业化进程.建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可再生能源企业设置免税期,适用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15%),使相关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2)增加亏损弥补年限,使用加速折旧。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建议允许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7年,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3)设置投资抵免。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内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
2.税收抵免。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我国台湾等地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做法。如果创业投资机构股东持有原始认股或现金增资股达两年以上、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资金额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以科技部门的鉴定为准),建议允许出资人将其所投资金额的20%,从该投资人的总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无论这部分税收是否来源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四个年度内抵减。
3.流转税。(1)增值税。第一,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税率:第二,在增值税没有转型之前,可以考虑给予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优惠。0(2)关税。建议免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收.如进行煤置换成油、乙醇提炼生产的进口设备等;同时对能源利用所必需的具有先进技术的零部件.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环境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优惠包括“中华环境奖”、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奖励”、“科技创新奖励”等评奖方式减免,建议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投资。
5.其他相关税种。建议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
6.健全绿色税收制度。国外经验显示,健全的绿色税收制度会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建议开征化石燃料税,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还可以引导合理使用能源,从总体上减缓以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作为燃料的使用.促进节能,保护环境,以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税务研究,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高树兰)


